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平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平昌县主城区及有关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
二、禁止燃放时间:长期。
三、禁止燃放区域:平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是指平昌县城建成区。具体包括:新华街社区、唐家碥社区、汉王庙社区、龙潭社区龙潭溪2号安置点至城区、龙王庙社区、信义社区、建设街社区;廖家咀社区、新平街社区、政法街社区、永福社区、人民街社区、文化街社区、华严社区;金宝社区、五一社区、竹园社区、黄滩坝社区、小桥街社区;望江社区、双星小区、星光工业园区、东城物流园。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场所,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群众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
七、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凡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甚至妨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八、孔明灯的燃放管理适用本《通告》。
九、本《通告》自年5月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年5月5日
监制:李帜编审:何帆
责编:戴珊梓编辑:罗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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