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景是老郑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肢体残疾叁级,在她四岁的时候母亲就去世了,一直由姑姑抚养照顾。之后老郑与刘某再婚,并生育女儿小琳,一家三口一直生活在重庆。
老郑在杭州有祖辈留下的房产,在重庆与刘某也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其中杭州的房产由老郑和刘某享有1/10产权份额,其余份额由老郑的兄弟姐妹共有。老郑去世后,遗产一直未分割。小景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事件处理在协商调解方案时,各方均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共同分割杭州和重庆的房产。但刘某和女儿小琳正使用重庆的房屋,若与小景共有,不便于今后使用和处分。
为此,小琳提出将其继承的杭州房产份额与小景继承的重庆房产份额对调。小景表示同意。按照继承法规定,小景作为残疾人应当予以照顾,但鉴于对调的杭州房产价格实际上高于重庆房产,该方案也符合继承法的精神。
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
承办法官梳理了
几个容易引发纠纷的遗产继承法律问题。
01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本案中,原告方陈述老郑生前多次口头表示将杭州房屋全部留给原告小景,但未立下任何遗嘱,故本案仍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提醒大家注意,立遗嘱一定要注重遗嘱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02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法定继承?本案中,对于老郑与刘某共有的两套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03解决继承纠纷的原则?本案中,三位当事人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小琳与小景将各自继承的杭州房屋份额与重庆房屋份额对调,由小琳和刘某共同共有重庆房屋,由小景和刘某共同共有杭州房屋1/10份额。如此,便利了案涉房屋的使用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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