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有网友给我发了一个链接,是我前几天推送的一篇小文《我为什么说下水救人之前要评估风险》,还问我“警察在岸上看着跳水女孩被淹死?你怎么看”。
虽然网友没有明说,但我知道他对我上述小文里的观点是不太赞成的。我也知道他问我警察在岸上看着跳水女孩被淹死说的是这几天在网上很热门的一个话题,对这个话题,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公安局官方微博
安庆望江公安在线是这样通报的——悲剧发生后,据媒体报道,事发时当事民警所在的雷阳派出所回应“那边水(女孩落水的地方)特别深,有四五米深,而且是个特别陡的闸口,往前走一步就是一个水泥斜坡平台。你站在平台上水只能到脚踝,往前走一步就是深渊,四五米深。”
派出所还回应称,他们(在场的派出所副所长和三名辅警共四人)都不会水,如果会水当时就下去了。我们警察也积极施救了,后来我们派出所有辅警把衣服脱了下去了,但没有救到。而且从视频也能看到,(我们)手牵手想去救,最后也有特警队员到场,不会水也下去了。
以上所说我认为是可信的,我相信在场的带队的副所长聂祝红和其他三名辅警都不会水,不会水就贸然下水救人那是逞匹夫之勇,不仅救不上人反而可能把自己的性命搭进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还是坚持我上述小文中的观点,下水之前要评估风险。再说,这个季节下水救人风险更大,一是天气很冷,就算平时水性很好的人突然下水也会受不了水的冰凉从而影响救援,除非身体素质非常好并且经常进行冬泳的人才能立刻适应水下环境;二是跳水女孩是自杀的,对生活极度绝望的自杀者在跳下水后如果求死心切很可能不会配合救援,被救者不配合救援就会大大增加救援难度。
但是,以上观点并不表示当事派出所和当事民警在救援过程中没有责任,这起悲剧的发生至少说明当事派出所和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缺乏基本的应急能力。
悲剧发生后就有律师指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根据这一规定,该律师说,在接到有人跳河自杀的报警信息时,派出所就应该准备好相关的救助工具,而不至于最后让那几名不会游泳的民警采取手拉手的救援方式以致延误救援时间。然而,在网传视频中,我们看到现场民警竟然连最基本的救生圈和绳子等工具都没有携带!
民警跟民间的个体不同。对于落水者,民间的个体没有救助义务,但派出所和民警在接到救援求助后是有救助义务的,这是法定义务,他们在接到救援信息后,是应该立刻进行救助的。对于这些突发警情,他们还应该有应急、救援预案。即使他们本身没有应急、救援预案,那也应该立刻寻求专业的外援。
据我粗浅的了解,除了官方的救援队伍比如消防官兵外,现在很多县市都有半官方半民间的或者纯民间的专业救援组织,比如蓝天救援队、蓝豹救援队等,这些救援队队员都受过正规训练,还有专业的救援工具,他们不仅担负了很多当地的救援,在外省市发生地震、洪灾等各种灾难时,还会经常驰援,他们的行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这些公益组织,肯定在当地官方和警方都有备案,雷阳派出所在接到救援电话后,在明知出警人员都不具备救援能力和救援装备的情况下,就应该第一时间寻求这些外援。但是他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他们在出警前就积极寻求外援,哪怕寻求不到这些救援组织或者当地并没有这些救援组织,那全国通用的救援电话他们总会拨打吧?所以,有些网友指责派出所和当事民警在救援过程中渎职并非没有道理!跳水女孩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但前事不忘,足以成为后事之师。这起备受社会各界诟病的失败的救援悲剧,应该给我们特别是给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重任的警方带来一些警示。当以后再遇到此类应急事件时,我们的警方该怎么处理,他们该制定什么样的应急预案,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至于这几个当事民警,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理,还是静待当地警方和官方的调查结果吧!
—END—李航帆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