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望江一个女生自杀溺亡,一段3分10秒的视频引起轩然大波。
“视频显示,女孩开始站在离岸边大约两米的河中,水差不多没过她的膝盖,几名警察到场处置。
32秒,两名警察站在岸边,疑似劝解女孩上岸。女孩突然间转身一跃,全身没入深水中;
66秒,几位民警组成一个“人绳”,尝试下水救人,为首的民警进入到水没到腰处最终返回;
1分50秒,一名旁观男子跳入水中尝试施救,但女孩身影肉眼已不可见;
2分30分,该救人男子返回靠近岸边的位置,另一位男子则在旁人扔了绳子后跳入水中……”
视频曝光后,民警的现场救援遭受巨大批评。目前当地已让这四人(一位民警和三位辅警)停职检查,但舆论还未平息。对于这起不幸的事件,我有三点认识。
第一,任何生命的牺牲都要有价值。
少女轻生,年轻的生命如花朵般凋零,确实让人揪心。但指责民警没有舍生救人,却未必合乎人道。
每一条生命都弥足珍贵,牺牲自己的生命拯救另外一个生命,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些人都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他们人格如泰山般巍峨高大,值得我们敬仰赞叹。但他们之所以成为英雄,就因为做出了非同一般的选择,所以不能以英雄的标准来要求普通人,包括承担救助的民警,更不能把英雄的选择作为社会普遍要求。要求每个人都成为英雄是可怕的,要求不会水的人成为救人英雄更可怕。明显有去无回,而且绝无成效。
平心而论,这是一次失败的救援。那么就要分析救援失败的原因。有人指责救援不力,没有第一时间施救。但如何第一时间施救呢?直接扑上去?不说自己的生命没有保障,女孩会不会反而被扑入深水区?没有任何一项紧急施救不是先做思想工作的。能稳住先稳住,思想做通了千好万好,做不通就趁轻生者注意力分散突然施救。但民警还没说上几句话,女孩就突然跳入深水,这是始料未及的。一直到这里救援并没有什么大问题。
女孩跳入深水之后,民警有34秒的犹豫,然后几个民警就组成“人绳”下水救援了。从他们的笨拙表现来看,他们可能确实不会水,但毕竟下水了。
有人又批评了。为什么一开始不组“人绳”?为什么不带专业的救援工具?为什么仅仅带几根绳子?为什么没有专业的救援人员?道理不难知道,基层救援设施很落后,突然出警,专业的救援人员不大可能及时到达。组人绳或者拴上绳子下水施救,如果这是普通救援,虽然危险但可以一试。但这女孩是轻生,人家抱着必死的决心,怎么可能束手等待你救援?这样鲁莽很可能逼迫女孩做出不利反应,那时候批评的声浪会更大。
第二,民警有没有责任,应区分“不为”还是“不能”。
这起事件之所以喧嚣尘上,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部分人认为民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未下水救人,属于消极救援,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也有人认为,溺水救助的专业性较强,民警根据现场客观情况,没有贸然下水实施救助并无不当。
前者最厉害的理由是,如果这个溺水女孩是你的家人,你还认为民警没有责任吗?他们采取了代入法,但这是片面地诉诸情绪。如果代入,当然也可以代入,如果这个不会水的民警是你的家人,你愿不愿意他奋不顾身跳水救人?你还认为他有责任吗?所以诉诸情绪不解决问题,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看法,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厘清责任。
法律上救助分为两大类型:道德救助义务和法定救助义务。站在池塘边旁观的人属于道德救助义务,民警则是法定救助义务。
“法定救助义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但这种救助义务有两大限定条件。一是特定人群(特定的职业、关系、联系)才有救助义务。二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同时,还需要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
民警是特定职业和人群,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理当负有法定救助女孩跳水的义务。但他们同时还需具备履行救助的能力。这样看来,民警是否属于消极救援,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在于他们是否履行法定责任,未必看他们是否下水。下水只是积极救援的一种形式。
换句话来说,民警确实具有法定救人的义务,但如果他们不会水,不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也不能强制他们下水救人。有人说,民警应该下水救人,如同*人就应该冲锋陷阵。这个比喻不太恰当。*人冲锋陷阵不是为了牺牲,而是为了胜利。让不会水的民警下水救人就是做无谓的牺牲,甚至就是殉葬,没有任何意义。
公安部《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这里并未明确处警民警的救护技能是否包括“游泳”,如果包括游泳这个技能。那么在招民警时就应明确。如果没有明确那就不算民警的责任。其实就算包括游泳也未必有效。“会游泳”与“会水救人”是两个概念。“会水救人”与“会水救自杀的人”又是两回事。所以不会水属于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即便会水,但溺水救助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处警民警着装整齐,贸然下水救助,很可能也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这一点孟子曾经论述过:“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民警究竟有没有责任,首先要区别是“不能”还是“不为”。民警如果会水不去救,这是“不为”,“不为”肯定是失职。
如果不会水没有下水,那就是“不能”。“不能”照理说没有责任,但因为职责所系,虽然“不能”仍应采取其他积极救助措施,组织营救,否则仍有未履行救助的失职之嫌。
那么具体的救护措施指什么呢?就这个事件来说,至少包含:接警后是不是及时处警;有没有通知相关专业部门予以协助(消防部门等救援部门);是否未携带相关救援器材(救生圈、绳索等);是否对被救人员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护技能等……
从事件来看,处警应该是及时的;救援部门后续也到达了,不知是何时通知的;民警带了绳索有没有救生圈不知道……后续的调查应该放在这些上面。
其实还有一个重大的误区,大家都在寻求如何救人,惋惜救援的失败,追究失败的责任。但很少有人关心,一个孩子已经到了轻生的地步,可想而知她对这个世界有多失望,想要拯救这个生命是不是太难了?这一次拯救了,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她的心魔,未来这样的悲剧是不是还会发生?所以真正不能被掩盖的是,是什么把这些花季孩子逼上了绝路?必须从源头上阻止孩子们的轻生。如果她们不是背负巨大的压力,如果她们能自由坦荡地生长,如果能够像一个正常的人一样有尊严的生活学习,也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第三,置身安全高地上的人,难免会有一种道德冲动感。
看着这个揪心的视频,看着绝望的孩子,我一次次产生冲动。如果换成是我,一定会毫不犹豫跳下水去救人。救不救人是我的事,能不能成功是老天的事。我一个普通人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民警?难怪舆论越来越严厉。
但如果冷静下来,假如果真在当地,我真能做到毫不犹豫下水救人吗?我也不太会水,只会狗刨式。拼命打水,也只能游10米左右,冬天自己掉水里未必能活命,谈何救人?即便会水或许也会有选择的挣扎。身体能不能承受?会不会被死死抓住同归于尽?这就是真实的人性。人常常是在不容思考的刹那做出选择的,一念成神,一念成魔。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如果不处在特定情境下,我们往往喜欢道德冲动,以为自己是道德高尚的人,一定能够履行道德义务,更何况是法定责任。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有人问朋友。
如果你有两个亿,你愿意捐出多少。
朋友说,捐出1.5个亿。
如果有一个亿,你愿意捐出多少。
朋友说,捐万,甚至全部捐出去。
那人问他,如果你有一头牛呢,你愿意捐出去吗?
朋友说,我不愿意。因为我家真有一头牛……
语言的巨人很多,行动的矮子也不少。
国外曾经有人做过一个实验。说一列火车沿着轨道飞驰。在它将要经过的路线上,有5个人被困在轨道上无法逃脱。幸好你可以扳动铁轨,让火车驶入另一条支线,从而避开这5个人。但这样做要付出的代价是:另一个人被困在这条支线上,他将死于非命。
教授发问,你该不该扳动铁轨呢?结果所有的人都毫不费力做出了选择。愿意扳动铁轨,牺牲1个人保全5个人。这是实用主义的选择,甚至也可以说是理性的选择。
教授很快又说,同样是一辆失控的火车沿轨道飞驰而来,同样是5个人困在铁路上命悬一线。这次,你处在轨道上方的人行天桥上,身前有一位体形魁梧的陌生人。挽救那5个人的唯一办法是把陌生人推下去。他掉下去以后必死无疑,但他庞大的身躯可以挡住火车,拯救其他的5个人。请问你应该推他下去吗?
这时候奇怪的问题发生了,几乎所有正常的人都开始逃避这个问题,他们无法做出选择。其实这个问题与刚才的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第一种选择“与个人感情无关”,而第二次选择,我们被置于这种情感两难之中。让我们亲手杀死一个人救另外5个人,这个选择就艰难了。
所以在看待任何一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都不能情绪化地苛责,而要真正具有悲悯情怀,并且认识到人性的脆弱和无奈。但愿这样的悲剧永远不再发生,也但愿这样的灵*拷问永远不要到来。
王开东偶尔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