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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5 0:11:00

年12月4日下午,好几个朋友给我发来同一条视频,视频上,一个花季女孩的生命在众目睽睽之下逝去了。就像直播一场自杀。因为这个事件就发生在望江,而望江是我的故乡。

事件不必要复述,已经众所周知了。很多人表达了他们的愤怒,但我以为,愤怒于事无补,唯有亡羊补牢,理性分析,呼吁珍爱生命,反对自杀。今天我看到望江二中,组织学生召开珍爱生命的主题班会,应该是一种亡羊补牢吧!就此事件,我的观点在某个“作家群”里发表以后,竟然遭到误解,所以在此做一个相对完整的表达。

一、当女孩扑向深水区时,警察应该迅速施救,这是职责所在,也是良知所在。

作为当事警察,从职责上看,人命关天,必须果断施救,不管她是“寻死”,还是其它原因,只要她是活的,就必须果断救援。在当时情况下,警察下水施救有四种可能性的结果:一是女孩生还,警察生还;二是女孩死亡,警察生还;三是女孩生还,而有警察死亡;四是女孩死亡,警察也有死亡。

但是,从良知角度看,不是上面所列的“四选一”,当事警察只能有一个选择,这就是女孩生还。至于结果,谁也不能算命,但过程比结果重要。所以,立即下水救人是唯一的选择。其它的选择都是渎职。

这应该是很明白,也很浅显的,没有什么争论的必要。

那些什么“警察的命也是命”(当然也是命),只不过是为渎职者开脱的借口。

什么“救援不力是因为准备不足”,但准备不足正是警察渎职的外因,外因是条件。

至于内因,是怕冷怕死,还是“又怂又蠢”等等,不必作主观推测评价。有一个与我故乡同在望江的“古磨盘州人”朱晔先生,在他的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不知道女孩心里有多大的委屈,才能决心用冰凉的河水浸润自己的身体。假如我在现场,我是否也是看客中的一员,一时我自己拿不出答案。

我不想谴责那些行动迟缓、举止呆滞的公职人员,我认为,他们不是缺乏血性,而是忽略了事件结果的严重性,包括周围那些呼喊的人,他们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牛脚印里也能淹死人。假如他们知道,女孩的一次投水,竟然瞬间画出一个天地界限,我相信,现场的人一定有比我英勇的人。

我不能总站在道德这一边,站在自封的高台上指手画脚很容易,可我们常常在遇到突发时候,自己能做什么其实是不知道的。

我认为朱晔先生的这段话比较中肯、地道,他与那些要么打打鸡血,要么吐吐口水的“作家”们不一样,他是理性的!

然而,当事警察的渎职,从视频上看来,也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对警察这个职业的亵渎;但警察不是阎王,也不是牛头马面。虽情有可原,但理当问责。至于构不构成渎职罪,那要交给法律去解决。

而网民对警察、特别是当事警察的愤怒与咒骂,实质上只是一种“情绪正义”而已,是一种宣泄,其中甚至可能包藏着“迁怒”之恶。至于“警察的命也是命”之类的说法,放在当时语境下,则是一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聊吵闹而已,不只是肤浅,更有一种“庇恶”之恶。

我们这个民族习惯了用心来思考,而不习惯用脑袋思考,所以造就了许许多多“滥情的庸众”,仿佛不同情自杀的女孩就是冷漠,仿佛不骂骂警察就是没有血性,仿佛对自杀行为的谴责,就是没有同情心;而站在警察角度看问题就一定是为警察洗地,开脱责任。

因为滥情的庸众太多了,所以越是浅薄,就越是容易引起共鸣!

一些不愿意做深层次的思考的人,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肤浅与刻薄,看上去义愤填膺,实际上不过是在用情绪思考问题,他们总是以为正确掌握在自己的谩骂之中,这与在文革时的那些向“挨批斗的五类分子”吐口水的人们,实在没什么两样!

二、花季女孩投水自杀,诚为可惜,但一切自杀行为都应当谴责

一个人如果连同情心都没有,那当然就禽兽不如了。但是,同情,只是一种低层次的廉价的情感。我也为这个花季女孩生命的消逝而惋惜、疼痛、甚至悲悯。但是,表达同情,然后愤怒,然后再找个可以迁怒的对象(或者不找却泛泛地骂一通),此类做法,只不过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出的本能的第一反应。

没有同情心是不行的,仅有同情心也是不够的。

所以我说,看一个问题需要多种角度,生与死是哲学问题,自杀与施救是社会问题,所谓“痛惜生命的消逝是人性本能之善”,我认可,但这不过是感情用事而已。超越人性本能这个层次去思考问题,并不意味着就不“痛惜生命的消逝”,作为一个作家,不能这么浅薄。(我没有在其它任何地方表达过我的观点,某“作家”群是我唯一说出我上述观点的地方,因为我觉得既然是作家,就需要做更深层次的思考,不能仅凭本能来思考),当然,我的观点肯定不能保证一定正确,其实原因很简单,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

从哲学角度看。生与死是一个哲学命题,一个生命,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有人说“生来死往”,有人则“方见民人生哭死,忽闻庄子鼓盆歌”。宗教也属于哲学范畴,佛教讲“人有三生、六道轮回”,道教讲“齐物我、等生死”,生与死是大多数宗教的基本命题,像基督教就有一条最基本的教规:“不得自杀”。

我们不能把自己的生死观“本能”地强加给自杀女孩,这个世界上,就是有一些人的生命观与众不同,自杀者心目中的生与死,与绝大多数人是不一样的。我们在同情这个女孩时,有没有想过如何理解她?有没有想过如何去尊重她,就像尊重因患抑郁症而选择自杀的张国荣、陈琳、乔任梁等名人一样。

因为这个现实的世界,在某些人看来,呆下去就是浪费时间。也许我们不懂他们,理解不了,千万不要以为我们什么都懂都理解。你的理解那只是你的,不是他人的。

从社会角度看。事件中的当事警察看来确实不配当警察,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对职业的亵渎;但警察不是阎王,也不是牛头马面。那3分钟的视频不是全部的证据,镜头之外,他们组织了怎样的“安全”的救援呢?还是等结果吧,舆论代替不了法律。现代社会,法律比舆论管用。

在这个事件中,我觉得最需要说出的话是:一切自杀行为都应当谴责。

包括这个女孩,不因为同情就不该谴责;也包括屈原、陆秀夫、严凤英、海子等等的自杀行为,,尽管我很尊敬他们的生,但也不能因为尊敬就把他们的死也当成榜样。屈原投汨罗江自杀,一向被看成某个主义;陆秀夫背着南宋最后一个小皇帝投海,被认为是某种气节;严凤英之死,血债都算在那个时代;海子(查海生)之死,仍然在死后得到追捧。如此等等,同情自杀,自杀光荣,这些因素已经嵌入了我们的民族心理。

这就要从文化角度来看了。中国有这样一种文化传统,重死轻生,“死者为大”,为死者讳。人都死了,是不“作兴”去批评死者的。尽管这个生命在活着时,很可能活得无声无息,死时却都要搞一个比较隆重的葬礼,且悼词里从来只讲功德,不会写半句批评。在这种文化习俗影响下,自杀行为不仅极少受到谴责,还会受到莫名其妙的广泛同情。

我以为,同情自杀是我们民族文化的劣根性之一,其本质是迁怒于人、归罪于外。如果一个人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还有谁能对他负责?我们的社会,如果一味同情自杀,“自杀光荣”,那么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人“光荣”自杀。谴责是为减少自杀。

“人生不如意者常八九”,自杀是对生命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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