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1、当事人曹某于年06月02日05时20分在望江县雅滩镇雅滩河口使用地笼进行捕捞时被被望江县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据:《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00)。没收渔获物1.7千克(交由皖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处理)2、当事人许某于年06月17日05时10分在望江县武昌湖下湖竹山圩附近使用牛角笼进行捕捞时,被望江县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依据:《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00)。没收渔获物1.3千克(交由皖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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