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皖望渔罚〔〕号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吴某
当事人于年05月08日20时20分在望江县高士镇象嘴村文革圩田畈使用电捕设备从事电鱼活动,被望江县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处罚种类:
1.没收电捕设备一套;
2.没收渔获物1公斤(已放生);
3.罚款人民币.0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方式: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选择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建行、邮*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望江县农业农村局
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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